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张某,男,1994年5月某日生,住贵州省安顺市,张某在杭州市江干区杭海路九堡地铁站C出口附近的停车场角落,不顾被害人的反抗,将其按倒强行发生性关系。因涉嫌强奸一案,于2018年9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逮捕,羁押于杭州市江干区看守所。随后其家属委托张涛律师承办此案,张涛律师在接到家属委托后,多次到看守所会见了张某,了解案件情况。
承办过程:
张涛接受委托以后,会见了被告人,查看了全部案件材料,辩护人张涛律师提出:被告人张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与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认为不属于暴力手段而是利用醉酒之际对被害人实施强奸,且指控具有“公共场所当众”强奸与事实不符,是一般强奸;案发后,被告人张某能自动投案,认罪悔罪,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属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且已获被害人的谅解,系初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办理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相关法条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