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涉嫌贩卖毒品一案经张涛律师努力罪轻辩护成功
案情简介
被告人胡某,绰号“大宝”,男,198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临泉县。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5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余杭区看守所。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杭检刑诉(2017)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李某、王某、宋某、赵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3月29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胡某委托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涛律师承办此案。
律师观点
毒品对于社会的危害、对于家庭的危害通常是毁灭性的,因此毒品罪犯一直是公安机关重点打击的对象。所以,对于毒品案件,证据要求并不是十分的严格。张涛律师接受委托后,及时会见被告人,去检察院、法院阅卷。积极全面了解本案案情。对于检察院指控的被告人胡某对指控罪名无异议,提出其购买的毒品部分用于自吸并非均用于贩卖。提出:1.指控胡某贩卖469.63克甲基苯丙胺的证据不足;2.胡某当庭认罪,且认罪态度较好。综上,请求对被告人胡某从轻处罚。
办理结果
胡某经张涛律师的努力下,判处被告人胡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 片一千克以上、海洛 因或者甲基 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