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被告人郑某,男,1993年9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广丰县人,中专文化程度,原杭州尊慧、国尊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客户经理,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因本案于2015年9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1日被逮捕,2017年6月23日被取保候审。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谢某1(另案处理)在担任杭州尊慧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位于杭州市下城区,以下简称“尊慧公司”)总经理期间,召集周某2、仇某等人(均另案处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司设立鉴定部、事业部、买家服务部等部门,招徕人员进行分工合作,采用虚假宣传公司可以提供古玩藏品销售服务、对被害人的古玩藏品进行虚假鉴定、虚假承诺短期内能高价售出、谎称办理鉴定证书可立即成交等手段,共同骗取被害人鉴定费、服务费、鉴定证书费等共计人民币2900余万元。被告人郑辉骗取被害人李某3等人的鉴定费、服务费、证书费共计24.54万元。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下检公诉刑诉[2016]5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杜某、杨某、谢某、何某、刘某、朱某、葛某、马某、吴某、张某、郑某、陈某、黄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8月15日向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随后,其委托北京盈科(杭州)律师张涛律师承办此案。
承办过程:
张涛律师经过多次阅卷,会见当事人提出:郑某系从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系初犯、主观恶性小,获利金额低,犯罪情节较轻,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郑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相关法条: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