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被告人谢某,女,199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石首市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石首市。2010年1月15日因卖淫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本案于2015年8月2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现关押于杭州市看守所。2015年7月至8月底,被告人严某、胡某伙同被告人熊某、曹某等人,共谋通过介绍卖淫人员与嫖客进行卖淫嫖娼的方式牟利。其中,被告人熊某、蒋某、曹某、文某、杨某、侯某、葛某、张某、韩某、陈某、邓某等人负责雇佣他人或自行至本市拱墅区的宾馆、酒店,发放招嫖小卡片,并将招嫖需求告知被告人严某、胡某,由被告人严某、胡某安排卖淫人员至宾馆、酒店进行卖淫活动。随后,其家属委托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涛律师承办此案。
律师观点
本案当事人涉嫌介绍卖淫罪,具体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张涛律师在接受委托后,通过查阅相关案卷,了解相关案情。被告人谢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并当庭表示认罪。辩护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有异议,提出:被告人谢某参与的次数应该与被告人熊章武参与的次数相区别,被告人谢某系从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请求减轻处罚。
办理结果
谢某经张涛律师的努力下,判处被告人谢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9日起至2017年12月2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加重处罚事由 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而情节严重的,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多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
(二)引诱、容留、介绍多人卖淫的;
(三)引诱、容留、介绍明知是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四)容留、介绍不满十四岁的幼女卖淫的;
(五)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