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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刑事律师张涛代理凌某故意伤害罪一案罪轻处理

时间:2018-10-24 22:09:05 浏览次数:

案情简介

被告人凌某,农民。因本案于20153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15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下城区看守所。公诉机关指控:201291621时许,被告人凌某在杭州市下城区甘长苑19号河南饭店内,因债务纠纷与被害人马某发生争执,并持刀将被害人马某砍伤,后逃离现场。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下检公诉刑诉(20154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凌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71日向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随后,其家属委托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涛律师承办此案。

律师观点

本案当事人涉嫌的罪名很常见,故意伤害罪。本案有几个方面在辩护时应当予以关注:

1、本案的起因是马某的闹事,属于被害人过错。虽然从案件的事实来看,存在构成正当防卫的可能性,但根据证人证言的比对和印证,加上与办案检察官的沟通,张律师认为不从正当防卫的角度辩护更有利于凌某

2被告人持刀砍切被害人的头部、面部、颈部、肢体等部位,致被害人六处轻伤,量刑时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凌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亲属就本案的民事损害赔偿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还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办理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人凌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相关法条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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