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被告人姜某,男,1991年10月25日出生,白族,大专文化,农民,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开远市,2016年12月24日因本案被淳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淳安县看守所。随后其委托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涛律师承办此案。
律师观点
1、姜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属于脏物类犯罪,其量刑应轻于相对的本罪,如盗窃罪、抢夺罪、抢劫罪等。
2、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向本院退出违法所得,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自审判阶段自愿认罪认罚,请酌情予以从宽处罚。
办理结果
判决如下:被告人姜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4日起至2019年6月23日止。)
相关法律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生产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