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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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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刑事律师张涛代理姜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成功从轻处罚

时间:2018-10-24 22:05:40 浏览次数:

案情简介

被告人姜,男,19911025日出生,白族,大专文化,农民,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开远市,20161224日因本案被淳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12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淳安县看守所。随后其委托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涛律师承办此案。

律师观点

1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属于脏物类犯罪,其量刑应轻于相对的本罪,如盗窃罪、抢夺罪、抢劫罪等。

2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向本院退出违法所得,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自审判阶段自愿认罪认罚,酌情予以从宽处罚。

 

办理结果

判决如下:被告人姜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1224日起至2019623日止。)

相关法律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生产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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