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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刑事律师张涛承办薛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最终成功取保

时间:2018-07-16 12:19:32 浏览次数:

案情简介:

被告人薛某,男,汉族,现住河南省村。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于201592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3月10日被逮捕,随后,其家属委托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张涛律师承办此案。张涛律师接受委托后,及时向公安机关了解了案情并会见了被告人,与公安机关多次沟通,并发表了法律意见,成功取保候审。

律师观点:

1、本案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在被告人涉案的全部257余万元的资金中,在案发时已经全部兑付完毕。

2、本案中吸收的资金,目的是用于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主要用于支付经营相关费用等。不存在利用吸收的资金进行高学费等挥霍行为,也不存在借新还旧、借新还息等恶性的涉嫌非法融资的行为。并且,吸收的资金利率在法律规定的幅度之内。

3、被告人当庭主动认罪,系初犯、偶犯,一贯表现良好,无违法、违纪现象,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并且已经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办案,如实交代了本案的犯罪事实,态度较好,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请求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基础上,对被告人从轻进行处罚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人薛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相关法条: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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