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朱某,男,因涉嫌污染环境案,被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于2018年8月9日刑事拘留,羁押于杭州市临安区看守所。
办案过程
朱某家属委托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张涛律师承办本案。承办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多次前往临安区看守所会见了朱某,并积极地向公安机关了解案件情况,并与公安机关沟通,及时提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以及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对何某取保候审没有社会危险性,依法应当对其变更强制措施。办案机关最终采纳了律师的意见,何某于2019年4月5日取保候审。
相关法条
第六十八条 【审查批捕】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