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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刑事律师张涛承办王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最终罪轻处理

时间:2018-07-16 12:10:47 浏览次数:

案情简介:

被告人王某,男,汉族,2016年在某市成立了一家投资公司设立公司后王某联系了张某、李某等4人参与公司经营,并招聘工作人员向公众发放广告宣传单页,宣传到公司存款、投资会有定期回报,且获利可观,公司也在王某的组织下,策划了数场大型活动,许多市民经业务员的介绍和拉拢,纷纷将存款上缴至公司,与公司签订了投资合同,投资的客户当场还会获得数额不等的礼品和返现。经查该公司非法集资400余万元。经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犯罪嫌疑人王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于201712月4日经杭州市公安局决定而被拘留羁押,2018年3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看守所,随后,其家属委托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张涛律师承办此案,张涛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了解了案情并会见了被告人,与公安机关多次沟通,并发表了法律意见。

律师观点:

1、王某等人涉嫌的犯罪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从犯罪的主观方面、以及资金的实际流向还有案发后被告人积极退赔款项的事实可以明确各个被告人并非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占有他人财物而不返还,不构成集资诈骗,仅是未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吸收存款,吸收存款后也未用于发放贷款而是投向实业经济,未扰乱贷款金融秩序,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被告人王某等不构成集资诈骗罪。

2、被告的到案过程具有一定的主动性,且到案前后均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

3、王某系初犯、偶犯,且悔罪态度良好。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相关法条: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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