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线电话:13858116084
经典案例
经典案例

杭州刑事律师张涛代理杨某P2P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最终罪轻处理

时间:2018-07-16 11:29:03 浏览次数:

案情简介:

被告人杨某利用某投资公司及其在互联网上建立的“某投资”网站,以开展P2P网络借贷为名,以高息为诱饵,对外发布含有虚假借款人和虚假借款用途等内容的贷款信息,向全国各地公众大量吸收资金。截至案发,通过P2P平台共注册账户436个,吸收资金达4200余万元。随后,犯罪嫌疑人将募集的资金用于个人挥霍及偿还个人债务,最终造成700余万元损失无法追回。2015624日,杭州市公安局对杨某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侦查,913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杨某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随后,其家属委托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张涛律师承办此案。

律师观点: 

1、本案中,被告人首先从本案主观要件来看虽然在公司成立初期是股东,但其并没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故意。由于成立P2P网贷公司本身并不违法,不能以被告人股东身份首先从本案主观要件来看证明吸收公众存款之犯罪意图。

2、被告人杨某对案件发生所起作用较小,属于从犯。

2、被告人杨某具有坦白情节。被告人杨某在公安机关讯问案情时,立即到案,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就自己所掌握和了解的事实,如实向公安机关进行了详细的供述,对公安机关很快厘清事实起到了较好的作用。

3、被告人杨某当庭自愿认罪。庭审当中,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承认,当庭自愿认罪,因此被告人具有酌定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人杨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相关法条: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微信图片_20180623112136_副本_副本 (2).jpg 

 


上一篇:杭州刑事律师张涛承办王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最终罪轻处理

返回到目录:回到目录

下一篇:杭州刑事律师张涛代理孙某P2P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最终罪轻处理

一键拨号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