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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刑事律师张涛代理孙某P2P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最终罪轻处理

时间:2018-07-16 11:09:51 浏览次数:

案情简介:

  2016年10月,被告人孙某注册成立了某科技有限公司,薛某某、王某(2017年4月至案发)先后担任该公司总经理。2017年6月24日,杭州市公安局对孙某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侦查。该网贷平台实际上系借P2P的名义先向公众融资,再放贷给个人或企业进行牟利,即某科技有限公司将大量虚假借款人的抵押物作出项目标的放在网站上进行融资,并允诺给予投资者年化收益18%-24%的高回报,再将融资款全部放在公司账户上进行任意支配使用。孙某将上述资金用于个人高额利息放贷、支付平台会员利息、维持公司日常开支等。随后,其家属委托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张涛律师承办此案。

律师观点: 

1、被告人孙某对案件发生所起作用较小,属于从犯。

2、被告人孙某具有坦白情节。被告人刘某在公安机关讯问案情时,立即到案,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就自己所掌握和了解的事实,如实向公安机关进行了详细的供述,对公安机关很快厘清事实起到了较好的作用。

3、被告人孙某当庭自愿认罪。庭审当中,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承认,当庭自愿认罪,因此被告人具有酌定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

4、被告人孙某无犯罪前科。被告人系初犯,以前从未受到过任何刑事处分主观恶性较轻,可酌情予以从宽处罚。

5、本案在性质上是非暴力的、经济类型的犯罪。较之暴力性犯罪案件,主观恶性程度、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程度均较小,在处刑上应与暴力性犯罪区别对待。

6、其次,被告人孙某没有实际获得非法利益,故可予以酌情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人孙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相关法条: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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