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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组织卖淫罪经杭州刑事辩护律师最终罪轻处理

时间:2018-06-05 11:32:04 浏览次数:

案情简介:

被告人王某,男,1981年7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经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至7月,被告人王某利用网络发布信息,招募卖淫女并招来嫖客,管理多名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其中,由被告人王某对招募卖淫女进行编号,卖淫女在其指定的酒店开设房间,其通过微信联系嫖客介绍卖淫女,卖淫价格以及卖淫地点进行性交易,卖淫女通过支付宝转账,微信转账,现金等方式收取嫖资。根据事先约定将部分嫖资以支付宝转账方式支付给王某。因涉组织卖淫罪于2017年7月8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8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看守所,随后,其家属委托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张涛律师承办此案。

律师观点:

1、本案卖淫女人数不满足组织卖淫罪的构成要件;在案无46号卖淫女的供述和辨认,卖淫女的编号都是随机随意编取的,并非按照顺序。

2、被告人和卖淫女之间没有达到组织卖淫所要求的管理和控制程度;卖淫嫖娼的价格由卖淫女决定,被告人和卖淫女仅仅是合作关系,而非隶属关系。

3、在案的非法获利金额并无确切的金额,被告人的银行卡流水并非都是违法所得,本案被告人王某构成介绍、容留卖淫罪。

4、被告人王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且系初犯,综上,请求对被告人王某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相关法条:

 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六十七条【一般自首和处罚原则】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五十二条 【罚金的判处】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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