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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律师张涛)戴某抢劫罪辩护词

时间:2016-07-17 18:38:18 浏览次数: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浙江xx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戴某家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被告人辩护人。在接受委托后我认真阅读了本案的案卷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戴某,仔细询问了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经过,尤其通过今天的庭审调查对案件有了更加全面客观的认识,辩护人对定性没有异议,但对量刑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本案被告人戴某主观恶性较轻,行为动机属激情犯罪。

1、从犯罪动机上看被告人仅想讨要嫖资。当被害人主动与被告人戴某搭讪并达成卖淫合意后,被告人戴某的初衷仅仅是赚取一点嫖资,因为在他们这种圈子里同性卖淫收费是默认的共识,无须事先讨价。所以被告人并没有事先提及费用。从被告人的供述可知双方在发生争执之前被告人并无抢劫的犯意。

2、被害人使用暴力在先,被告人持刀还击在后。在卖淫的过程中被告人提出自己是收费的,便招来被害人的殴打,此时被告人已顺手拿取被害人的手机,由于被害人身强力壮,被告人便拿出随身捎带的小刀予以还击,此小刀是被告人钥匙上的饰品平时均捎带在身上,所以犯罪工具并非被告人刻准意备。

在斗殴的过程中双方均有轻微伤,事情的发展完全超出被告人的意料之外,被告人没有任何的蓄意和潜在动机,与被害人素不相识、无怨无仇,抢劫事件的发生仅是两个人一时意气之争,因此从主观上讲,被告人根本谈不上恶劣,相对于预谋犯罪、蓄意抢劫他人的犯罪而言,其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是有明显区别的。

被告人戴某主观恶性较轻,其行为动机属激情犯罪。激情犯罪多是由人际纠纷的小事,其行为动机受到情感支配引发的犯罪行为,被告人并不是罪大恶极,且绝大部分没有犯罪前科,只是因为一时的不冷静,才坠入犯罪的深渊。本案被告人在遭到殴打后,才因一时情感冲动,产生了“教训”一下被害人的动机。同时还要说明的是,被告人的还手时目的是清楚的,他的目的在于保护自己,不愿吃亏,而绝对没有要伤对方很重的意愿,因此,激情犯罪与有预谋的犯罪相比,是一种主观恶意较轻、情节较轻的故意犯罪,在量刑需要加以从轻、减轻处罚。

二、被害人自身有一定的过错。抢劫数额极小。

被害人无偿玩弄被告人,在被告人提出费用后又先施以暴力,我们不愿说不幸的被害人是无事生非,但事实却证实了被害人确实是这个悲剧的始作俑者,是他首先无端挑起了这场争端,最终害了自己,同时害了他人。要不是被害人先使用暴力,导致被告人恼羞成怒,这起抢劫事件本来是不会发生的。尽管抢劫罪是行为犯,但毕竟数额极小,其社会危害性也相对较小。

在我国现行刑事立法中,有不少关于犯罪人过错影响刑事责任轻重的规定,一般将被害人过错行为量刑时的法定从轻情节。因此本案基于被害人自身负有一定的过错,对于被告人戴某应予以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具有改造回归社会的客观基础。

被告人之所以走上犯罪的道路,既有家庭的原因,也有社会的原因。被告人年近三十既无社会生存能力又有同性恋倾向其本身也是弱势群体,鉴于此次犯罪时激情犯罪,被告人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诚恳。因此希望合议庭能对其从轻处罚,使其能够在改正后,重新做人。

 以上意见望合议庭在为被告人戴某定罪量刑时充分考虑!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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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律师张涛,杭州资深知名律师

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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