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本律师受本案被告人邓某的委托,浙江xx律师事务所的指派,依法出席法庭履行辩护职责。接受本案后,辩护人详细询问了被告人邓某,认真阅读了本案相关证据材料,现结合今天庭审查明的事实,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量刑时参考。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触犯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的指控无异议,即对定罪无异议。本律师仅对量刑方面发表以下几点意见:
一、被告人邓某有法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被告人是主动归案,如实供述案件事实,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结合本案事实被告人邓某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在此本辩护人认提请合议庭对邓某从轻判处刑罚。
二、被告人邓某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1、被告人参与程度较浅,主观恶性不深!
根据公诉机关指控是被告人邓某从事容留介绍卖淫活动。邓某与黄利琴合伙开设闽江足浴店,起初,该店从事正常的足浴经营,只是经营过程中发生了亏损,两人出于急于盈利才涉案,被告人邓某出资后,由于其有正当工作要上班,平时并不参与足浴店内的具体经营,从参与程度上来讲,其参与程度相对较浅。
被告人因法律意识淡薄,一时糊涂酿成今天的严重后果,但其主观上并不存在对抗社会、蔑视法律的恶劣心态。另外,从介绍容留卖淫的人数和次数来看,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并不深,望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2、被告人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
从今天的庭审中可以看出,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懊悔不已,深感自己的犯罪行为对社会和家庭造成了伤害,充分的体现出了被告人的悔罪诚意,在会见被告人时,被告人多次向辩护人表示愿意改过自新,永不再犯。其言行充分体现了其犯罪后有较好的认罪态度。依法酌情从轻处罚。
辩护人:张涛
2014年5月14日
杭州律师张涛,杭州资深知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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