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王先生说到:“妻子还没认识我之前,向她娘家的一位亲戚借了很多钱,一直没还上。结婚后,妻子又陆续借了一些,我都不知情。现在她过世了,这钱该谁来还?”
A: 妻子婚前的借款通常属于她个人债务。对于婚后对外借款,如果你不知情也未经手相关款项,该款项也未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所以,这属于王先生妻子的个人债务。对于其个人债务,在她过世的情况下,继承人应该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这部分债务。当然,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可以不负清偿责任。债权人可以向她的继承人主张在继承遗产范围内还款,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和父母,如果没有遗产或王先生没有继承遗产,则债务不用王先生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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