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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婚内协议”在打离婚官司时是否有效?

时间:2023-04-20 16:15:45 浏览次数:

案例导读:

李某(女)与刘某(男)于1993年登记结婚,婚后,二人性格、生活习惯差异日渐凸显。2019年4月,男方发现女方存在出轨行为,女方随即向男方出具了承诺书,约定如果再做对不起家庭的事,就承担10万元债务并净身出户。因双方常为家庭琐事争吵不休,感情破裂,女方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双方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庭审中,男方提供了女方与婚外异性亲密的聊天记录,以及手机中留存的照片、视频等出轨证据。法官结合上述证据,对女方进行询问后,确认其存在婚内出轨的事实。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男方主张按承诺书约定,认为女方应当“净身出户”及承担债务;女方则表示不愿意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要求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的出轨行为持续近五年,刘某同意离婚,足以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双方离婚。

夫妻二人婚内订立的承诺书本质上是对将来违反夫妻之间忠诚义务而以书面形式约定的财产处分协议,属于“忠诚协议”的范畴。然而,夫妻忠诚实质属于情感道德范畴,夫妻之间订立的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不能以此作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的依据。

李某的出轨行为严重违背了夫妻间的忠诚义务,摧毁了夫妻间的信任,伤害了刘某的感情,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中规定的“其他重大过错”的行为,法院判决双方共有房屋归刘某所有,并酌情确定由李某向刘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0元。


杭州婚姻家事律师张涛表示“白纸黑字”的忠诚协议,严格来说是一份合同。

我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

这表明,属于身份关系的婚姻关系,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协议所涉问题有相关规定,就不能适用“合同编”。《民法典》对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调整方法与价值选择是不同的。具体到婚姻关系来说,我国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上述三项原则中,婚姻自由居首,这是婚姻家庭编的基本价值选择:人身关系只能以“人”而不能以“物”为中心,婚姻应当以感情而不能以物质为基础。因此,夫妻双方签订的协议,不能对结婚、离婚的权利进行约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明确: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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