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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高额违约金,敲诈勒索怎么处理?

时间:2023-02-27 15:42:17 浏览次数:

2016年11月至2017年11月期间,被告人张**、李**共同在本市拱墅区等地诱骗多名被害人签订虚高金额的借款合同,制造与合同金额对应的资金走账流水痕迹,又以确保资金安全为由给被害人或其家属名下的车辆安装GPS定位系统或者直接开走被害人车辆。在借款后不久,二被告人就以各种理由肆意认定违约,将被害人车辆擅自开走或以处分控制下的车辆相要挟,向被害人索要高额保证金和违约金,累计数额达17.14万元。违法所得由二被告人平分。


针对本案中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1)有两个以上的犯罪主体。就自然人来说,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两个以上的单位以及单位和自然人共同实施的犯罪,也可以构成共同犯罪。

(2)在客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犯罪的行为,包括实行行为、帮助行为、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共谋行为,这些共同犯罪行为是犯罪结果发生的共同原因。

(3)在主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一是故意实施性质相同的犯罪,二是有意思联络。


浙江省省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确定如下: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四千元以上、八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由此可知,本案涉案金额高达17.14万元,属于数额较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敲诈勒索


针对本案,他们还有哪些量刑情节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辑、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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