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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签约平台引诱客户投资实施诈骗,诈骗罪会怎么判?

时间:2023-03-03 15:11:34 浏览次数:

2018年11月份以来,张**(另案处理)通过互联网联系到被告人鄢**、刘*,要求搭建破解版MT4软件(外汇交易软件),后鄢**、刘**找到上家(身份不详,在逃)搭建破解版MT4软件,设立虚假外汇投资平台即“艾浦资本”平台,同时发展张**为该软件销售代理,张**再将软件卖给余**(另案处理)赚取差价获利。

2019年3月份起,余**、颜**(另案处理)、被告人曾**三人经共谋在**区1幢1503、1506室,由余**联系平台的运营和维护、第三方支付,由颜**、曾**负责寻找、联系下一级代理商,由代理商免费签约平台并引诱客户进入虚假外汇平台投资实施诈骗。后颜**联系上陈**等人(另案处理)免费签约该“艾浦资本”平台并通过交友方式引诱被害人投资“艾浦资本”平台实施诈骗。

2019年6月1日,“艾浦资本”平台正式运营,至2019年9月,该平台共有2名被害人被骗95万余元。期间,鄢**、刘**明知该平台可能用于诈骗仍以收取平台搭建费、月维护和运营费用方式获利,并伙同台湾人上家为余**等人提供后期维护和网络技术支持等帮助。


2020年3月30日,被告人鄢**、刘**在**省*8市和平区××广场××座××室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2020年4月3日,被告人曾**主动到派出所投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公安民警从被告人刘**处扣押印章等1套、笔记本4本、手机5只、银行卡6张、电脑7台,从被告人鄢**处扣押手机2只,从黄**处扣押人民币3.6万元,从雷**处扣押人民币1.5万元,从盘*2、张**2、盘*1等人处扣押手机、电脑、银行卡及现金等物品。


本案中被告人鄢**、刘**、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利用网络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系共同犯罪。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在本案中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谅解的;

(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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