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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律师-专业律师: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涉嫌故意伤害罪

时间:2022-12-30 15:23:02 浏览次数:

【案情简介】

被告人周某在某餐厅门口的马路上,与被害人杨某发生言语冲突,后周某将杨某背摔致其肩部着地受伤,并对杨某拳打脚踢。经鉴定,被害人杨某外伤,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接到民警电话传唤后到派出所投案。被告人周某赔偿被害人杨某20000元,并取得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被告人周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的刑事责任。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周某具有自首的情节,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能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适用缓刑。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能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周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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