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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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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某某涉嫌走私毒品成功不起诉

时间:2020-06-09 19:37:34 浏览次数:

薛某某涉嫌走私毒品成功不起诉

【案情简介】   

薛某某经旅检现场无申报通道出境,无书面向海关申报,被海关关员截查。检查关员将其带入封闭区实施人身检查,关员问其是否带有违禁品,其称有,并自行从右边鞋子内取出白色透明胶袋两包,内装有白色晶体块状物。被不起诉人薛某某称上述物品为毒品“冰毒”,经鉴定,上述白色晶体块状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1.31克。薛某某涉嫌走私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其家属委托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张涛律师承办此案。

【办案经过】  

走私毒品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毒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走私方式包括以下三种:一是绕关走私;二是通关走私;三是闯关走私。根据《刑法》第155条之规定,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毒品,或者在我国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毒品的,也应以走私毒品罪论处。

司法实践中出于对毒品犯罪的严厉打击,走私毒品罪一旦被指控,判决无罪的可能性较小。但是作为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一旦发现案件事实在实体上存在不构成犯罪的因素,如存在“案件事实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或社会危害性不大”或案件事实根本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或者在程序上严重违法或者证据不足的案件,就应当据理力争,勇敢为当事人做无罪辩护。只要案件存在可能作无罪辩护的情形,原则上不应作罪轻辩护。

走私毒品罪要求被告人客观上实施了走私毒品的行为,主观上有明知是毒品而走私的故意。《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判断被告人对涉案毒品是否明知,不能仅凭被告人供述,而应当根据被告人实施毒品犯罪行为的过程、方式、毒品被查获的情形等证据,结合被告人的年龄、阅历、智力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判断。”根据以上规定,即便被告人供述对涉案毒品不知情,但是,如果其他证据证明被告人应当明知的,仍然可以定罪量刑;但是,如果被告人供述对涉案毒品不知情,且其他证据也不能确实、充分地证明被告人应当明知,则不应当对被告人定罪。

【相关法律规定】  

走私毒品罪量刑标准、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根据刑法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即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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