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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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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戴某某涉嫌走私毒品罪检无罪辩护成功

时间:2020-06-09 19:35:59 浏览次数:

未成年人戴某某涉嫌走私毒品罪检无罪辩护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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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戴某某在办理寄递手续时提供虚假地址,并在寄递邮件物品中查获毒品共计254.41克,涉嫌走私毒品罪被刑事拘留。

办案经过  

张涛律师接受家属委托以后,通过阅卷会见当事人得知,涉案的戴某某为未成人,且系在校生,邮寄毒品的时候均不知道所谓的物品会夹杂有毒品。经过与经办的检察院经办人沟通了解后,辩护人作出了以下的法律意见书,此案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对作出了戴某某不构成犯罪,对戴某某不起诉的决定书。

本案,戴某某案发当时为学校在读的学生,年纪仅为17岁,涉世及阅历均尚浅无法作出判断其帮忙寄送的东西会是毒品,并且戴某某某也并不了解也没有见过毒品,不知道其危害性及后果的严重性,应当说,其也是被本案其他被告人利用的工具而已,不能将戴某某某与他们一定认定为共同实施走私毒品的犯罪。

相关法律规定  

走私、贩卖、运输、非法持有毒品主观故意中的“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实施的行为是走私、贩卖、运输、非法持有毒品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可以认定其“应当知道”,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

  (一)执法人员在口岸、机场、车站、港口和其他检查站检查时,要求行为人申报为他人携带的物品和其他疑似毒品物,并告知其法律责任,而行为人未如实申报,在其所携带的物品内查获毒品的;

  (二)以伪报、藏匿、伪装等蒙蔽手段逃避海关、边防等检查,在其携带、运输、邮寄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三)执法人员检查时,有逃跑、丢弃携带物品或逃避、抗拒检查等行为,在其携带或丢弃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四)体内藏匿毒品的;

  (五)为获取不同寻常的高额或不等值的报酬而携带、运输毒品的;

  (六)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携带、运输毒品的;

  (七)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交接毒品,明显违背合法物品惯常交接方式的;

  (八)其他有证据足以证明行为人应当知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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