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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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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走私毒品罪的侦查阶段有效辩护

时间:2020-06-09 19:38:49 浏览次数:

 走私毒品罪的侦查阶段有效辩护

【案情简介】     

周某某,男,因涉嫌走私毒品罪于2014年12月29日被刑事拘留,其家属委托北京盈科(杭州) 律师事务所张涛律师承办此案。

【办案经过】  

本案中,周某某等人分装携带藏有毒品的酒瓶出境是事实,其是否构成犯罪,关键在于其主观方面,即其是否有主观故意,是否明知携带出境的是毒品。

张涛律师接受周某某家属的委托后,多次前往杭州市江干区看守所会见周某某,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并为周某某做了详尽的法律咨询。和周某某作了充分的沟通、交流,确信周某某确实主观上不存在走私毒品的故意,并向广州海关缉私局提交了周某某不构成犯罪,要求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予以取保候审的辩护意见。之后,在获悉周某某被提请批准逮捕后,向人民检察院递交了不予批准逮捕的辩护意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对周某某、李某某不予批准速捕,同日,杭州市江干区公安分局对周某某、李某某变更了强制措施,予以取保候审。周某某不具有犯罪故意,不知道其所携带的行李中藏有毒品,其行为不构成走私毒品罪。

【相关法律规定】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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