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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刑辩律师张涛:以拍卖古玩为幌子,古董诈骗会判无期吗?

时间:2019-10-11 13:35:20 浏览次数:

【案情】

月初,高阿姨突然接到一个陌生人来电。对方自称是某拍卖有限公司的客户经理,知道高阿姨收藏着一些古钱币,目前这批古钱币的市值已经升得比较高,他们可以帮忙在新加坡、美国、阿联酋等国的拍卖会上进行拍卖。高阿姨信以为真,加了该“客户经理”的微信。随后,“客户经理”向高阿姨发了一些“海外市场调查表”,指出藏品要进一步鉴定,需收取相关鉴定费、拍卖费、服务费等一系列费用。高阿姨依言汇了1万元到对方账户。不久,高阿姨便拿到了一份“鉴定书”。之后,又有“买家”联系高阿姨,愿意买下她收藏的古钱币。不成想,古钱币尚未卖出,“拍卖公司”又打来电话说,高阿姨手上的钱币属于国家级文物,不能交易,只能拍卖。于是,高阿姨又委托对方拍卖。最后结果自然是“流拍”,再无音信。高阿姨才如梦初醒,向公安机关报案。

【张涛律师评析】

我国《刑法》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法律的规定,我们可以知道。只要诈骗金额达到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形的标准,就可以被判处无期徒刑。
诈骗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现在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如果欺诈内容不是使他们作出财产处分的,则不是诈骗罪的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必须达到使一般人能够产生错误认识的程度,对自己出卖的商品进行夸张,没有超出社会容忍范围的,不是欺诈行为。欺诈行为的手段、方法没有限制,既可以是语言欺诈,也可以是动作欺诈;欺诈行为本身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即有告知某种事实的义务,但不履行这种义务,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或者继续陷入错误认识,行为人利用这种认识错误取得财产的,也是欺诈行为。根据本法第300条规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骗取财物的以诈骗罪论处。

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在欺诈行为与对方处分财产之间,必须介人对方的错误认识;如果对方不是因欺诈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就不成立诈骗罪。欺诈行为的对方只要求是具有处分财产的权限或者地位的人,不要求一定是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行为人以提起民事诉讼为手段,提供虚假的陈述、提出虚伪的证据,使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从而获得财产的行为,称为诉讼欺诈,成立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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