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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刑事律师张涛: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高管怎么判刑?

时间:2019-10-11 16:05:17 浏览次数:

【案情】

警方通报了某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立案侦查的情况。对公司首席执行官陆某、副总裁佘某等23名犯罪嫌疑人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查封相关涉案资产。

【张涛律师评析】

非法吸收公众资金,公司的高管是要承担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以下几类人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1、年满16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者单位均有可能构成本罪。

2、所成立的单位如所实施的违法行为全部或大部分归单位所有应当认定是单位犯罪。

3、对于在单位中起到组织、策划、实施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人员也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4、对于非法集资类型的共同犯罪中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和行为的,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其他人通常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这也可以解释为什么有些涉众案件中对于一些高管是以集资诈骗罪入刑,而对于部分人员是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入刑。

5、未经金融监管机关批准擅自经营金融业务的单位或自然人。

6、设立发行虚假项目进行资金募集的。

7、其他未按照监管规定发行金融产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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