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受害人苟某某报警称其通过微信加入某微信炒股群,被引诱进行股指交易,一周之内,账户异常亏损24万余元。该案是以炒股为名实施电信诈骗的典型案件。通过信息流并结合受害人资金流情况,专案组对受害人帐户资金流转进行查询,通过分析,层层筛查,从多个涉案资金帐户关联到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注册登记商户号,逐步突出陈某、路某为首的犯罪团伙。在公安局刑警支队及分局的大力配合下,一举捣毁位于某写字楼的特大电信诈骗窝点,共抓获犯罪嫌疑人81人,查封冻结涉案资金1100余万元。目前,刑事拘留的68名犯罪嫌疑人,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张涛律师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对象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
骗公私财物达到上述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够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和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和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电信诈骗,如果符合条件的可以判缓刑。
缓刑的适用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缓刑适用的对象必须是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被判处超过3年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由于他们的罪行较重,社会危害性较大,不适宜放在社会上执行,所以不能适用缓刑。
2、适用缓刑的犯罪分子必须是犯罪情节比较轻微,悔罪表现比较好,放在社会上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
3、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累犯不能适用缓刑。这是因为累犯屡教不改,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