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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刑事律师张涛:洪某某涉嫌走私、运输毒品案成功罪轻辩护

时间:2020-06-09 19:20:33 浏览次数:

洪某某涉嫌走私、运输毒品案成功罪轻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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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洪某某在网上看到招聘广告,有“招收出差带货人员”、随后洪某某与广告发布人员联系,自行乘坐火车到达目的地后,被当地贩毒团伙控制在宾馆,并被强制没收手机、身份证等物品。但当时其未满17周岁,出于害怕未敢报警或逃脱。后因涉嫌涉嫌走私、运输毒品一案被刑事拘留。

办案经过  

张涛律师接受洪某某家属委托,担任其涉嫌走私、运输毒品一案的辩护人。辩护人详细地阅读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并先后多次依法会见了被告人,听取其陈述和辩解,有针对性地询问本案相关问题,对本案有了比较全面、客观的了解。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本案被告人洪某某应系胁从犯,而非公诉机关认定的从犯,且具有紧急避险(避险过当)的情节。

二、本案所涉毒品品种和数量没有查清。洪某某所涉运输毒品品种的证据都无法做到确实、充分,更遑论用来证明被告所涉运输毒品的数量,上述这些基本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恳请法院在量刑时予以着重考虑。

三、本案洪某某具有多个法定或酌定的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的情节。

1、洪某某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2、洪某某系胁从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洪某某具有紧急避险或避险过当的情节,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洪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5、洪某某平时表现一贯良好,本次亦系初犯、偶犯。

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之规定“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刑罚,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对未成年罪犯量刑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对符合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适用条件的未成年罪犯,应当依法适用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第十六条之规定:“对未成年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宣告缓刑。

如果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应当宣告缓刑:

(一)初次犯罪;

(二)积极退赃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三)具备监护、帮教条件。”第十七条之规定:

“未成年罪犯根据其所犯罪行,可能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悔罪表现好,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免予刑事处罚:

(一)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

(二)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

(三)犯罪预备、中止或者未遂;

(四)共同犯罪中从犯、胁从犯;

(五)犯罪后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

(六)其他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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