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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刑事律师张涛:王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一案终获轻判

时间:2020-06-09 19:25:30 浏览次数:

王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一案终获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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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王某为牟利,采用吞食包装好的毒品体内藏毒的方式乘坐民航班机将45包疑似毒品从缅甸跨越国边境,乘坐飞机至浙江省杭州市。王某抵达杭州市萧山国际机场时被公安机关依法查获。通过医院治疗排毒后,公安机关从王某体内查获了45包毒品海洛因(净重295.78克,均检出海洛因成分)。案发后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刑事拘留,后经检察院批准依法逮捕。王某被批准逮捕后,王某家属委托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张涛律师承办此案。

办案经过  

张涛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了当事人,了解案件详细情况。走私毒品克数较大,侦查机关认定为走私毒品罪,依法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张涛律师在接受王某家属委托后,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王某,认真分析案件细节,积极与侦查机关、检察院沟通,提交多份法律意见书,最终检察院采纳了辩护意见,变更罪名为运输毒品罪,并建议降低量刑为有期徒刑15年。

王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其本人也认罪认罚,决定不再上诉。

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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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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