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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刑事律师张涛:与老乡假冒黑社会宰客 “的哥”,抢劫罪会判无期吗?

时间:2019-10-29 15:56:45 浏览次数:

【案情】

韦某刚辞职,结完工资的他准备坐火车回老家。韦某在火车东站上了一辆出租车。上车后,除了司机以外,副驾驶座上也坐着一名男子,韦某以为是交班司机。到达目的地后,司机要价380元。韦某惊呆了,市内打个出租怎么这么贵?对方气势汹汹,可韦某身上也没有那么多现金。二人于是载着韦某,让他去银行取钱。可途经银行时,对方却又拒绝了某韦下车取钱的要求。事实上,按照正常收费,当时韦某仅应支付30元左右。期间,韦某遭遇了“精神强制”。经报警,已被刑事拘留。

【张涛律师评析】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较为常见的是有殴打、捆绑、禁闭。伤害,直至杀害。这里的胁迫,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以立即实施暴力相威胁,实行精神强制,使被害人恐惧而不敢反抗,被迫当场交出财物或任财物被劫走。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持刀抢劫属于抢劫罪的一般情节,没有其他加重情节的不会判无期徒刑。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的法定加重情节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1、枪支必须是真枪,不要求装有子弹;

2、行为人必须是实际上使用了枪支,至少显示了真枪。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持刀抢劫并不属于抢劫罪的法定加重情节,不能作类推解释。对于持刀抢劫,没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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