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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刑事案件律师张涛:制造违约“陷阱”为牟暴利被刑拘,会判无期吗?

时间:2019-10-29 17:27:25 浏览次数:

【案情】

为牟暴利,甲某等人采取“砍头息”、制造违约“陷阱”、强行索要违约金、跑路费、车费等方式,使被害人陷入“套路”。被害人不能支付高额利息,以“利滚利”、“驴打滚”等方式将利息计入本金起算利息,并以殴打、辱骂、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和纠缠、滋扰、贴身跟踪等暴力和软暴力手段,迫使被害人多次更换借条达到虚增债务目的。被害人无力偿还虚高债务,迫使或诱使其签订抵押、买卖、转让协议向银行贷款还账,或介绍其向席小林借款转账平单、制造资金走账流水,企图使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合法化”,并通过寻衅滋事、强迫交易、强迫他人劳动及虚假诉讼等方式,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现已被刑事拘留。

【张涛律师评析】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强迫交易罪是指有以下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 收购 公司、企业的 股份 、 债券 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15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强迫职工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由此可见,任何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限制劳动者人身自由的方式强迫劳动者劳动,不仅违反了《劳动法》还违反了《行政法》、《刑法》等其他 法律。这些规定为劳动者维护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权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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