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郭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一案为例
一、案件基本情况
被告人郭某,男,1994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安微省临泉县人,初中文化程度,杭州某有限公司业务员,户籍所在地临泉县。因涉嫌敲诈勒索案于2018年1月1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临安区看守所。
二、办案过程
接到委托后,张涛律师对此高度重视,立即对案件进行了分析研究,调取相关的法律法规,经过研究与郭某商议之后拟定了的诉讼意见。辩护人查阅了大量的背景资料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制定诉讼方案。
三、办案结果
经过张涛律师努力,法院判决如下:被告人郭某犯敲诈勒索罪成功罪轻辩护。
相关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