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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著名辩护律师张涛:假借民间借贷实施敲诈勒索如何罪轻辩护?

时间:2019-05-31 11:41:25 浏览次数:

【案情】

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告人侯某、盖某、刘某、侯某及王某某、王某(二人均另案处理)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制造虚假给付痕迹、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虚假诉讼等方式,使用殴打、威胁、看管、跟随等手段,实施“套路贷”犯罪活动,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获取巨额经济利益,给被害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严重影响了被害人的生活,扰乱了正常司法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恶势力”团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刑拘。

【张涛律师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3条规定: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如下:

  1、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二千元至五千元为起点;

  2、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

  3、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为起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解释》第二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1、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

  2、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

  3、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

  4、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

  5、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

  6、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

  7、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解释》第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八十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行为人使用了威胁或要挟手段,非法取得了他人的财物,就构成了敲诈勒索罪的既遂。如果行为人仅仅使用了威胁或要挟手段,被害人并未产生恐惧情绪,因而没有交出财物;或者被害人虽然产生了恐惧,但并未交出财物,均属于敲诈勒索罪的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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