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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涛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家人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如何判?

时间:2019-05-28 18:05:37 浏览次数:

【案情】

全某某涉嫌刑事犯罪被刑拘,其儿子全某通过看守所民警刘某某私自为其父亲带进一包衣服,在衣服中夹带一张编辑打印的纸条,全某某接触该纸条后供述发生了明显变化。之后,看守所民警在全某某床铺下发现该纸条并予以扣押。被告人全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张涛律师评析】

《刑法》第307条第2款规定: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它是在《刑事诉讼法》第38条基础上修改而来的,该法第38条规定:辨护人不得帮助他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这就是本罪名的法源。但本条的犯罪不限于刑事诉讼中,它可以指任何诉讼活动,包括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行政诉讼法》第49条都明确规定: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据此,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是指与当事人共谋或受当事人指使,在物质上、精神上帮助刑事诉讼、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行为。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活动。其行为往往使当事人逃避法律制裁,或者冤枉无辜,使他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受到侵犯。

(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是:为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提供帮助。所谓毁灭证据,是指将证据销毁、彻底破坏,使证据完全消灭或者完全丧失证据的作用,如:烧毁足以有犯罪的物证,消除 犯罪现场的血迹,等等。所谓伪造证据,是指制造虚假的证据,对证据内容进行篡改,使其与真实不符。如:制造虚假的书证、物证、鉴定结论、 勘验检查笔录,等等。行为人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既可以表现为共同直接实施各种毁灭或伪造证据的行为,亦可表现为出谋划策、提供工具等,帮助的形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无论行为人采取那种手段,其主观目的都是为了帮助当事人逃避法律责任,或者意图加害他人,减轻当事人的责任,通过阻止司法机关获取案件真实情况来达到帮助当事人逃避法律制裁的目的。上述行为必须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

(3)本罪行为人在主观上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心理状态。在认识因素上,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在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而且所实施的行为危及国家机关审判活动的公正性,仍决意要实施。在意志因素上,行为人一方面希望或放任自己的行为能够为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提供方便,另一方面亦希望或放任通过自己的帮助,使当事人能够顺利地逃避法律制裁并造成一定的结果。放任结果发生,主要指不作为的帮助行为。

(4)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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