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被告:符某
辩护人:杭州律师张涛(本人)
案情简介:2011年,被告人符某在某工地窃得公司项目部的5号角钢加工件49件、螺纹钢14根、预埋件42件,以上财物共计价值2700余元。后被告人在携赃逃离时被抓获。
承办过程: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盗窃罪。其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被告人符某犯盗窃罪,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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