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线电话:13858116084
经典案例
经典案例

(杭州律师张涛)王某盗窃辩护词

时间:2016-07-17 17:11:01 浏览次数: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浙江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家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王某的一审辩护人,依法出席本案的审判活动。开庭前辩护人仔细阅读了起诉书,详细查阅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并依法会见了被告人,对本案案情有了比较全面、客观的了解。现辩护人结合今天的庭审情况,根据事实与法律发表如下罪轻辩护意见,供法庭审理时参考:

一、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构成盗窃罪没有异议。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关于盗窃罪的规定以及本案相关证据来看,被告人已经涉嫌构成盗窃犯罪。因此,对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

二、被告人具有法定、酌定的从轻减轻情节。

      第一、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案被告人实施的是未实行终了未遂。结合本案,被告人已经着手实施了盗窃行为,在其实行行为实施终了之前,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继续实施犯罪,处于犯罪停止形态。被告人在刚刚找到裤子里的钱,尚未来得及往外转移时,即被受害人发现。就离犯罪既遂的时空距离来看,未实行终了未遂离犯罪既遂较远,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其社会危害性不大,故对本案被告人在量刑时可从轻处罚。

      第二、被告人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

在今天的法庭上,被告人的诚恳交代、认罪伏法的态度也是有目共睹的。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和司法部颁布的《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关于“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之规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恳请法院在对被告人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第三、被告人所盗财物数量较少,被盗赃款已发还被害人,被告人的行为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被告人所窃取财物总价值为4200元,并且没有占为已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属于数额犯,依法应以犯罪数额作为判定犯罪情节和量刑幅度的主要标准。因此,恳请法庭依照“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对被告人在法定刑度内酌情从轻判处刑罚。

第四、从犯罪的主观方面来讲,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较小。

被告人尚属初犯、偶犯。被告人王某实施盗窃,只是一念之差,心存侥幸所致,比起那些情节恶劣、手段残忍的犯罪分子来讲,其主观恶性并不算大。现在被告人经过看守所关押管教的生活,早已痛悔不已,并多次表示要改过自新,再也不触犯法律。面对打工这个弱势群体,辩护人请求法庭给被告人一条改过自新的出路。

综上所述,鉴于被告人王某具有以上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不大,恳请合议庭能够对其从轻处罚,给被告人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谢谢!  

 

 

 

浙江xx律师事务所

                                                                             张涛 律师

联系我们:

杭州律师张涛,杭州资深知名律师

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电 话:0571-28221691 手机:13858116084
传 真:0571-28221691 邮 箱:deng823@126.com

zhangtao.jpg

上一篇:(杭州律师张涛)李某寻衅滋事罪案辩 护 词

返回到目录:回到目录

下一篇:(杭州律师张涛)何某犯诈骗罪一案 从轻判决

一键拨号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