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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疯狂打赏女主播,妻子能否主张赔偿?

时间:2023-05-04 17:04:03 浏览次数:

丈夫疯狂打赏女主播,妻子能否主张赔偿?

向某和小琳于2012年结婚,结婚初期,双方感情尚可,但因婚内向某多次与其他异性保持过于亲密的关系,双方经常为此事发生争吵。2016年10月9日,小琳从家中搬出,自此与向某分居,并于同年9月向法院正式提起离婚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小琳的代理律师经调查取证发现,向某于婚内在某直播网站共充值消费50万元,后查明这50万元均是向某对美女主播进行打赏的款项,小琳对此要求赔偿。

法院认为,向某在未征得小琳同意的前提下,因非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处分夫妻大额动产,侵犯了小琳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及平等处理权。但由于向某已经把这50万元消费了,故已不存在分割该部分夫妻财产的客观基础,但因此对小琳造成的财产损失应由向某作出赔偿,因此法院判决向某赔偿小琳财产损失25万元。

什么是家事代理权?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这就是法律上的夫妻家事代理权。夫妻家事代理权,是作为身份权的配偶权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它是指夫妻一方在因家庭日常事务而与第三人为一定的法律行为时,享有代理配偶他方的权利。具体地说,夫妻一方代表家庭所为的行为,视为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夫妻他方亦必须承担法律后果,夫妻双方对该行为承担共同的连带责任。

评判夫妻一方是否可以行使家事代理权,需要综合衡量构成

“日常家事”行为的核心要素,主要包括:

(1)涉及标的额的大小;

(2)家庭收入的大小与购买或处分财产的价值之间的比例关系;

(3)行为目的与家庭事务的关联程度。

杭州婚姻家事律师张涛表示:本案中,向某用夫妻共同财产擅自给网红打赏,这种行为不仅与家庭事务无关,且金额远远超出“日常”的范畴,故向某的行为无法适用家事代理权。作为夫妻共同存款的所有权人,小琳可以根据自己遭受的损失要求向某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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