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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一人出资买的房,一定是个人财产吗?

时间:2023-05-04 16:45:46 浏览次数:

在婚姻中,不同性质的房产如何认定?

小琴与小丁准备结婚,小丁有一套婚前买的房产,小琴要求在房产证上加上自己的名字,小丁不答应,两人就这样不欢而散。

那么,不同性质的房产如何规定?

1.婚前一人出资买的房就一定是个人财产吗?

张涛律师说:不一定,要分情况区别对待:

结婚前仅一人出资买房,登记在本人名下,且婚前已经全部结清房款或贷款的,这种情况下房子应认定为出资方的个人财产;

结婚前一方支付房屋首付款,但房屋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婚后共同还贷的,这种情况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结婚前一方已经支付房屋首付款,剩余款项向银行申请贷款,房屋登记在该方名下,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那么,房子仍应认定为产权登记方的个人财产,夫妻双方共同支付贷款本息及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属于共同财产;尚未偿还的贷款部分认定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应由他个人进行偿还。

2.婚后买的房如何进行认定?

婚后买房的资金来源是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房屋登记在夫妻双方共同名下或另一方名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后买房的资金来源是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且登记在其名下,应该认定为购买的房屋是出资方个人婚前财产在婚后的转化,故应当认定为个人财产;但是如果出资方仅支付了首付款,房款没有支付的部分在婚内进行偿还,该部分及对应的增值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买房,无论是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还是夫妻一方名下(另一方签署放弃产权声明的除外),一般均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买房,登记在尚未成年的子女名下的,离婚时不能简单地完全按照产权登记情况将其认定为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如果双方真实意思确实是将房屋赠与子女的,在离婚时应认定为子女的财产,由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暂时代为管理;如果双方其共同财产处理真实意思并非将房屋赠与子女,在离婚时应将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3)结婚前,父母出资购房的情况如何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婚前一方父母全额出资购房,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一般认定为该方婚前个人财产。

婚前一方父母全额出资购房,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双方的赠与,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前一方父母出资支付房屋首付款,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由夫妻二人共同还贷的,离婚时一般将房产判归产权登记方所有,并由其自行支付剩余未还贷款本息。对婚内夫妻双方共同还贷本息及对应的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方对另一方进行相应的补偿。

婚前一方父母出资,登记在另一方子女名下的,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出资父母明确表示赠予给登记方或有其他相反约定的情况除外。

婚前双方父母均出资,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或双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4)结婚后,父母出资购房的情况如何认定?

结婚后,一方父母全额出资购房,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应认定为登记方的个人财产。如果登记在对方子女名下或双方子女名下的,除父母明确表示仅赠与一方的情况之外,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结婚后,一方父母部分出资,由夫妻共同还贷的,除父母明确表示仅赠与一方的情况之外,父母出资部分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结婚后,双方父母均出资,登记在双方名下的,系夫妻共同财产;登记在一方名下的,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一般也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与房产这类普遍的夫妻共同财产相比,《民法典》中也新增了劳务报酬和投资收益这两类新颖的财产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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