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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出借银行卡也会构成帮信罪吗?

时间:2023-04-26 14:46:22 浏览次数:

未成年出借卡,为何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案例导读:

2022年6月份,未成年人小林在明知银行卡不得出售、出租、出借给他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规定的情况下,将两张银行卡及绑定的手机卡、U盾卖给了刘某。小林的银行卡在2022年6月至9月期间共计收入40万余元,小林从中获利1000元。

2022年11月,小林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2年11月25日被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2年12月21日被某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某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对小林的不起诉决定。

按照法律规定为什么可以对未成年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呢?

《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第一百七十六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应当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一)被胁迫参与犯罪的;
(二)犯罪预备、中止、未遂的;
(三)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四)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的;
(五)因防卫过当或者紧急避险过当构成犯罪的;
(六)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
(七)其他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情形。

对于未成年人轻伤害、初次犯罪、过失犯罪、犯罪未遂以及被诱骗或者被教唆实施犯罪等,情节轻微,确有悔罪表现。当事人双方自愿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切实履行,或者经被害人同意并提供有效担保。符合《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并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律师有话说:

杭州刑事律师张涛表示本案中,小林在明知银行卡不得出售、出租、出借给他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规定的情况下,将两张银行卡及绑定的手机卡、U盾卖给他人对电信网络犯罪提供了帮助。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小林构成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但客观上小林作为未成年人身心发展处于不平衡阶段,缺乏成年人应有的分析判断能力。加之不好的成长环境使其走向了犯罪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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