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导读:
黄某(女)和钱某(男)二人为了女儿的教育,计划购买一套学区房。为了能享受首房首贷的优惠政策,二人计划假离婚。商定离婚之后,以黄某的名义购买学区房,钱某将房屋的首付款200万元以离婚补偿款的形式转给黄某。后二人签署《离婚协议》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以及离婚补偿做出约定,并办理了离婚登记。
离婚后,钱某将自己和母亲共有的一套房子变卖,给黄某转款共计196万元,黄某用这笔钱支付了学区房的首付。期间两人仍生活居住在一起。
拿到房产证后,黄某以离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为由拒绝复婚。男方将女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无效。
经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双方在签订财产分割协议时,并不具有对财产进行分割的真实意思,登记离婚后也仍然共同使用支配名义上分割给一方的个人财产,且该分割明显损害了男方的利益。根据《民法典》第146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应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无效,故判决支持男方的诉请。
《民法典》第146条规定了什么?
《民法典》第146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什么行为才叫做假离婚?
假离婚指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本无离婚的真实意思而因双方通谋或受对方欺诈而作出离婚的意思表示。
1.通谋离婚
2.欺诈离婚
假离婚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效力呢?
身份关系:假离婚,真效力。双方对离婚的法律效果是积极追求的,动机层面的通谋并不影响双方就“终止婚姻关系”形成合意并办理离婚登记。
财产关系:财产分割协议是附生效条件(婚姻解除)的合同,但是应先考察效力。若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无效或可撤销事由,如通谋虚伪、违背公序良俗或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况,尚不能发展到生效环节。
专业婚姻家庭律师,婚姻家事无小事,如有婚姻家庭、离婚纠纷、争取孩子抚养权等法律方面问题,欢迎您免费咨询!①③⑧⑤⑧①①⑥〇⑧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