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原告提出要求被告返还彩礼30万元的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本案中,原、被告在结婚登记前就已同居,婚后已经共同生活,且未提供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的证据,故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