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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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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律师刑事辩护)王某甲、鞠某等犯开设赌场罪

时间:2016-05-19 18:21:55 浏览次数:

(2015)杭上刑初字第698号

刑事行政>>刑事辩护(2015)杭上刑初字第698号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一审
2016-01-21郑芳亚,盛黎斯
丁莹


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甲,系杭州九球会娱乐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5年5月23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涛,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鞠某,系杭州九球会娱乐管理有限公司员工。2015年5月26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汤恭致,浙江元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彭某,新加坡共和国国籍,原系杭州九球会娱乐管理有限公司员工。2015年6月2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谢兴华、徐茜,浙江中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甲,系杭州九球会娱乐管理有限公司员工。2015年5月26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凤兰,浙江中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翟某甲,系杭州九球会娱乐管理有限公司员工。2015年5月23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孟某,系杭州九球会娱乐管理有限公司员工。2015年5月22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童某,系杭州九球会娱乐管理有限公司员工。2015年5月23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原系杭州九球会娱乐管理有限公司员工。2015年6月2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翟某乙,系杭州某游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员工。2015年6月2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柳沛,浙江中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翻译人员王峰,杭州越成翻译社英语译员。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公诉刑诉(2015)6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鞠某、彭某、李某甲、翟某甲、孟某、童某、林某、翟某乙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蒋文星、书记员李钟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及其辩护人张涛、被告人鞠某及其辩护人汤恭致、被告人彭某及其辩护人谢兴华、被告人李某甲及其辩护人王凤兰、被告人翟某甲、孟某、童某、林某、被告人翟某乙及其辩护人柳沛、英语翻译王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至2015年5月22日期间,被告人王某甲在本市西湖区万塘路262号杭州某娱乐管理有限公司,在正常经营演出、酒吧等娱乐项目的同时,另行开设808、909包厢作为德州扑克赌博项目的经营场地公开供人赌博,收取每名赌博人员每小时30元-50元的包厢费,并先后安排被告人彭某、鞠某、李某甲进行管理。2015年3-4月,被告人王某甲又先后招募了被告人孟某、翟某甲、童某、林某等人担任赌场荷官,还临时雇佣了被告人翟某乙对包厢进行了临时管理。2015年春节后王某甲安排彭某对荷官进行培训,并让其招揽赌博人员,为此另行支付相应费用。公诉机关认为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赌具赌资照片、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行政处罚决定书、归案经过、户籍证明、人口信息、外国人签证详细信息、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王某甲、鞠某、彭某、李某甲、翟某甲、孟某、童某、林某、翟某乙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提出:王某甲系自首,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应从轻或减轻处罚;王某甲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九球会有酒吧餐饮演出,德州扑克是招揽方式,有别于职业开设赌场的情形;王某甲主观恶性较小,涉案金额较小;王某甲系初犯、偶犯,身体患有××。综上,希望对被告人王某甲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鞠某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提出:鞠某有自首情节,其接到公安机关的短信后到案,应认定为自动投案;鞠某基于工作关系参与到涉案管理中,前期是由覃帅、彭某等人管理;综上,希望对被告人鞠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彭某认为王某甲并未让其招揽赌博人员,其领取的每月4000元费用也非培训荷官、招揽人员的工资,对其他事实及指控罪名无异议。辩护人提出:指控彭建翔于2015年3、4月领取的每月4000元与本案开设赌场有关的证据不足,彭建翔仅对2015年9月至12月10日期间九球会的赌博活动承担刑事责任;彭建翔系从犯、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彭某曾系新加坡国家队的台球选手,取得美国台球协会(BCA)认证,担任过新加坡青少年台球队的教练,案发前一贯表现良好。综上,希望对被告人彭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李某甲认为自己是收银人员,并非管理人员,对其他事实及指控罪名无异议。辩护人提出:指控李某甲对赌博项目进行管理欠妥,李某甲只是在鞠某请假或下班后才进行管理,是完成上司交付的工作;李某甲具有自首情节,其收到公安机关的短信通知后到案并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罪行;李某甲系从犯,参与时间只有两个多月;李某甲认罪态度好,主观恶性小。综上,希望对被告人李某甲在有期徒刑七个月以内量刑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翟某甲、孟某、童某、林某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翟某乙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提出:翟某乙并未对包厢进行半个月左右的管理,其所经营的餐厅与九球会有合作关系,其行为主要是送餐、倒水。所谓每天支付翟某乙100元费用实际就是免除其每天100元的包厢费;翟某乙主观恶性小,法律意识淡薄,出于好意进行帮忙,自身无开设赌场的恶意;翟某乙系从犯,在有新的工作人员后即停止了自己的行为,算是犯罪中止;翟某乙身体患有××。综上,希望对被告人翟某乙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至2015年5月22日期间,被告人王某甲在本市西湖区九球会内,在正常经营演出、酒吧等娱乐项目的同时,另行开设808、909包厢作为德州扑克赌博项目的经营场地公开供人赌博,并先后安排被告人彭某、鞠某、李某甲对该赌博项目进行管理。2015年3-4月,被告人王某甲又先后招募了被告人孟某、翟某甲、童某、林某等人担任赌场荷官,还临时雇佣了被告人翟某乙对包厢进行了半个月左右的管理,向其支付每天人民币100元的费用。2015年春节后王某甲安排本已于2014年底离职的彭某对荷官进行培训,并让其继续参与提升人气,每月支付彭建翔人民币4000元的补贴。

在经营期间,上述被告人通过网络、口口相传、微信、服务员介绍等方式招揽或吸引公众人员在包厢内公开赌博,并收取每名赌博人员每小时30元-50元的包厢费,九球会为赌博人员提供酒水食物,并安排荷官发牌和兑换筹码。赌博人员以每桌至少六人、每人一次至少购买300元人民币筹码的方式进行德州扑克赌博。赌局完毕后,赌博人员向荷官以筹码换取现金,并可用筹码支付荷官小费。荷官将筹码汇总后交到被告人鞠某、李某甲处,之后被告人鞠某、李某甲、孟某、翟某甲、童某、林某等人按月对小费进行分配。

2015年5月21日22时许,公安人员在九球会909包厢内,当场查获参赌人员17名,并从参赌人员处查获至少相当于人民币17996元的筹码,随后,将被告人孟某、翟某甲、翟某乙、彭某、童某、林某传唤回所进行调查。次日,被告人王某甲在致电公安人员询问情况后自行前往派出所接受调查。同年5月24日公安人员短信通知被告人鞠某、李某甲接受传唤,被告人鞠某、李某甲于5月26日到派出所接受调查。

上述事实经庭审质证有下列证据证明:(1)证人夏某甲的证言,证实:其系杭州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人力资源经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波与被告人王某甲系兄弟,两家公司的出纳均为何某,夏某甲曾帮何某到九球会收取营业日报表及现金,也曾兼职过一段时间的出纳,其每月将要发的工资交给店长彭某,后来交给鞠某。九球会的营业日报表有六个项目:现金、银行、会员卡、合计、备注、实际总收入,两个包厢808、909的收入未单列,在夏某甲兼职出纳的2015年3月期间,九球会的收入是225000元。(2)证人段某的证言,证实:其于2015年5月21日在九球会909包厢参与了德州扑克的赌博活动,其通过支付宝转账方式向酒吧内的翟某甲购买兑换了1000元的筹码,当晚赢得850元。其前后四次在九球会参与赌博,并加入了有九球会工作人员以及赌客的微信群,相互联络赌博事宜。翟某甲是909包厢内负责兑换筹码的工作人员,孟某和童某是荷官。(3)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其于2015年3月至5月21日间共去九球会赌博六七次,均由童某、翟某甲提供发牌、计时和收取包厢费的服务,翟某乙提供餐饮服务,彭某也多次在场并参与赌博活动,孟某是另一桌的荷官,林某也在九球会赌博包厢内工作,鞠某是店内的管理人员。参赌人员购买的筹码可以一次押完,购买筹码的次数也无限定。(4)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证实:其于2015年5月21日晚在九球会909包厢与朋友刘某、赵某共同参与德州扑克的赌博活动,其花费300元人民币购买了价值3000元的筹码,被公安查获时共有筹码4080元,当晚在909包厢内服务的荷官有童某、孟某和翟某甲,一起赌博的有林某、YELWINHTWE(晏照昌)、赵某、张某、夏某乙、翟某乙、陈某甲、刘某等人,其在九球会赌博期间,向九球会缴纳30元每人每小时的台费,其之前也曾在909包厢赌博过两三次。(5)证人赵某的证言,证实:其于2015年5月21日晚与朋友刘某、王某乙在九球会酒吧909包厢里参与德州扑克的赌博活动,用500元现金购买了5000元筹码,当晚参与赌博的人员有林某、YECHIANZIAN(晏照昌)、张某、夏某乙、翟某乙、彭某、陈某甲、刘某、王某乙等,该桌的荷官是童某,909包厢内其他荷官还有翟某甲负责兑换筹码,另一桌荷官为孟某。其在九球会赌博期间,向九球会缴纳30元每人每小时的台费,其之前也在九球会参与赌博过几次,九球会909包厢有两张桌子,基本每天都有人去玩。(6)证人杜某的证言,证实:其于2015年5月21日晚参与了九球会德州扑克的赌博活动,先以1:1的比例购买500元的筹码,输完后又购买500元的筹码,九球会以30元每人每小时收取包厢费,提供免费水果、饮料、饭菜,当晚参与赌博的还有MARGULISROMAN、吕某、陈某乙、廖某、段某、金某等人,负责兑换筹码的荷官是翟某甲,发牌、洗牌的荷官是孟某。其是在九球会喝酒时知道该处有赌博活动,其已经来玩过几次但是第一次参赌。(7)证人裘某的证言,证实:其于2015年5月21日晚在九球会包厢内观看德州扑克赌博,其曾经在九球会参与过赌博但当晚并未参加,当晚包厢内大桌上参与赌博的人员有彭建翔、翟某乙、翟某甲,荷官是孟某,该桌现金与筹码的兑换比例是1:10,小桌是1:1,包厢费为每人每小时30元。(8)证人夏某乙的证言,证实:其于2015年5月21日晚在九球会909包厢参与德州扑克赌博,并以预支方式购买价值300元的筹码,当晚参与赌博的有10人左右,荷官是童某。(9)证人ROMAN的证言,证实:其于2015年5月21日晚在九球会909包厢内参与德州扑克的赌博,以1:1的比例购买了500元筹码,交纳了50元的包厢费,当晚该桌的荷官是孟某,翟某甲在场内兑换筹码。(10)证人YELWINHTWE的证言,证实:其曾于2015年5月12日、5月14日、5月15日、5月16日以及5月21日在九球会909包厢参与德州扑克的赌博活动,分别以1:10的比例购买了800元、500元、600元、1200元以及500元的筹码,九球会主要的服务员有林某、童某、孟某、翟某甲,李某甲负责兑换筹码,第一次参赌是由鞠某带领进入包厢,鞠某于整点进入包厢按30元每人每小时收取包厢费,荷官收取赌客的小费。(11)证人陈某甲的证言,证实:其于2015年5月21日晚在九球会参与德州扑克赌博活动,以1:10的比例购买价值300元的筹码,赢取价值近200元的筹码,一起参赌的有10人左右,童某是该桌荷官。(12)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其于2015年5月21日晚在九球会参与德州扑克赌博活动,一起参赌人员有10人,荷官是童某,其购买价值800元的筹码,被查获时输了119元,九球会按30元每人每小时收取包厢费。(13)证人金某的证言,证实:其于2015年5月21日晚到九球会打台球,因球桌满客,其便通过微信联系经常来打德州扑克的彭姓男子,对方称自己就在909包厢玩,金某便去了该包厢,并参与德州扑克赌博,被抓获时共赢得价值1400元的筹码,该包厢内兑换筹码的为翟某甲,该桌荷官为孟某,九球会按照30元每人每小时收取包厢费。(14)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实:其丈夫金某于2015年5月21日晚在九球会包厢内参与德州扑克赌博,孟某为该桌的荷官。(15)证人陈某乙的证言,证实:其于2015年5月21日晚在九球会参加德州扑克赌博,以1:1的比例购买价值1000元的筹码,被抓获时共输了价值445元的筹码,当晚参与赌博的人数超过10人,九球会按每小时50元收取包厢费,翟某甲是包厢内兑换筹码的工作人员,该桌荷官是孟某,其曾在九球会参与赌博七八次左右。(16)证人廖某的证言,证实:其于2015年5月21日晚在九球会参与德州扑克赌博活动,其是在网上看到广告说九球会有德州扑克的比赛,有真人的德州扑克,当晚场内兑换筹码的工作人员是翟某甲,九球会收取每人每小时30元费用。(17)证人吕某的证言,证实:其在九球会参与了德州扑克的赌博活动,其是听朋友说九球会晚上有活动便前来参加,到了以后就有店里的工作人员将其带进包厢,当时只开了一桌,有八九人参赌,后来又开了一桌,当晚参赌人员有十人以上,其被收取了每小时30元的包厢费,其最早于两三个月前开始来赌博,总共来过两三次。(18)归案经过、机票,证实:被告人王某甲系主动致电公安机关后到案,被告人鞠某、李某甲系接到民警短信通知后到案。(19)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参赌人员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20)证据保全清单、证据照片及发还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现场及参赌人员处扣押保全了现金、筹码及扑克牌若干作为证据并将非涉案财物发还本人。(21)现场照片,证实:公安机关查获现场的情况。(22)收缴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参赌人员处收缴人民币及筹码若干。(23)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证实:杭州九球会娱乐管理有限公司的登记情况。(24)扣押清单及扣押物品照片,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鞠某处扣押工资表两张、考勤表一张、筹码四十个、电脑主机一台、软面笔记本七本、筹码存取登记表一份作为证据,从证人夏某甲处扣押三本九球会现金日记本、两张九球会2015年4月份基本工资明细申款单、四份九球会营业日报表作为证据。(25)户籍证明、人口信息、外国人签证详细信息等,证实:各被告人的自然人身份情况。(26)检查笔录、搜查笔录,证实:公安机关案发当晚对九球会909包厢进行现场检查,在包厢内抓获参赌人员及部分被告人,后于2015年6月3日再次进行搜查。(27)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证实:九球会自2014年7、8月份开始在808包厢和909包厢为顾客提供赌博场所,设定德州扑克为赌博方式,提供筹码、桌台等赌具,员工鞠某、李某甲、翟某甲、孟某等六人分别作为德州扑克赌博活动的主管、财务、筹码兑换人以及荷官,九球会主要收取参赌人员的包厢费,九球会下设的服务部人员是参与、经营德州扑克赌博活动的主要人员,包括彭建翔(离职)、鞠某、李某甲、覃帅(离职)、毛林建(离职)、笑笑(离职)、任辉(离职)、汪某(离职)以及孟某、翟某甲等四名服务员还有翟某乙,彭建翔是原店长,彭建翔走后由鞠某代行店长职责,他们负责管理工作,彭建翔还负责培训荷官,李某甲是收银人员,在鞠某当店长期间负责兑换筹码,除彭建翔领取固定工资以及翟某乙以外,其余人员均参与包厢费或者小费分成。彭建翔是因为担心德州扑克违法才离职,离职后又回来打牌招呼客人,有帮忙性质,并对新任荷官进行了培训,九球会每月支付其4000元并免除其打德州扑克的包厢费,彭某赌牌输钱了还可以领取500元补贴。翟某乙是纹身店老板,还承包了店内厨房做墨西哥餐,在店里忙时会帮忙张罗德州扑克相关事宜,还在微信群里召集人员,九球会免除其包厢费,鞠某每天支付给其100元,墨西哥餐费按月结算。(28)被告人鞠某的供述,证实:九球会从2014年下半年开始利用808包厢和909包厢为客人提供德州扑克赌博的场所、工具和服务,主要通过向客人收取包厢费和小费获得利润,公司内人员分工明确,有专门提供赌博服务的荷官和筹码兑换人员。彭建翔负责对荷官进行培训,鞠某和李某甲共同负责808包厢,翟某甲负责909包厢,孟某在808包厢做荷官,童某、林某轮流做荷官。包厢费按照每小时50元和30元收取,客人按照1:1兑换筹码时每次最少买500元筹码,最多2000元筹码,按照1:10兑换筹码时每次最少买300元筹码,最多600元筹码,筹码输完后可以继续购买,没有次数限制。包厢费、小费以及客人兑换筹码的钱由鞠某和李某甲管理。包厢费由李某甲根据收入做成酒水单的流水,连同现金放在店里保险柜里,次日由夏某甲取走。翟某乙于2015年3、4月期间曾在909包厢负责德州扑克兑换筹码、收取费用,翟某甲来了后接手909包厢的工作,应王某甲的要求,鞠某让翟某甲每天从909包厢费中提100元给翟某乙。彭某在2014年下半年前担任九球会的店长,离职后仍然在九球会参与赌博活动,如果输钱超过500元会收到九球会给予的补贴500元,赌客和彭某、翟某乙比较熟悉,每天来的人基本都是他们叫来的。(29)被告人彭某的供述,证实:其于2012年7、8月份至2013年7、8月份在九球会任台球教练,之后至2014年12月任店长并参与德州扑克赌博的管理,培训店内荷官。客人是不特定的,只要付款兑换筹码就可以参赌,但多数是来酒吧打球喝酒的人口口相传。彭某担任店长时每月工资6000元,其离职后还经常去玩牌、打球和喝酒,2015年3月中旬开始每月从九球会领取4000元补贴,其不参与管理,但要去店里玩帮助聚集人气,同月其还应邀对新一批荷官进行了德州扑克的培训。(30)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证实:九球会利用808、909两个包厢经营德州扑克的赌博活动,根据包厢的不同分别收取30元或者50元每人每小时的包厢费,每个月的包厢费约为3万元左右,从开始经营至今9个月时间共收取27万左右的包厢费,参赌人员多为客人相互召集而来。李某甲在九球会担任前台收银,在鞠某担任店长后,李某甲和鞠某一起负责808包厢管理,鞠某走之前会将收到的筹码、包厢费交接给李某甲,李某甲继续进行筹码兑换、费用收取,在客人离开时将筹码给客人兑换成现金。德州扑克收入是以酒水饮料形式做账,每天稳定在1000元至3000元之间,该做账方式是彭某担任店长时让李某甲做的。店里的荷官都是彭某负责培训的,其离职前已经将九球会的德州扑克做起来。翟某乙在下一批荷官来之前曾负责过909包厢,九球会每天支付其100元。赌客和彭某、翟某乙比较熟悉,来的人多是他们叫来的。(31)被告人翟某甲的供述,证实:其系九球会的荷官及服务员,于2015年3月27日左右进入酒吧工作,主要为赌博的客人提供兑换筹码、收取包厢费等服务,除领取固定工资外还参与包厢小费分成。其在九球会酒吧内经过专业培训,专门负责909包厢德州扑克的筹码兑换和小费收取,该包厢按每人每小时30元的标准收费,其和鞠某、李某甲、孟某、徐敏龙、林某、童某等人共同分取包厢小费,由鞠某每月1号统一发放。翟某甲于2015年4月10日左右开始接替翟某乙负责管理909包厢,李某甲是收银人员,同时管理808包厢,孟某是808包厢的荷官,林某、童某等人是轮换做荷官,上述荷官归翟某甲管理。客人购买的筹码输完后可以继续购买。(32)被告人孟某的供述,证实:其自2015年3月份开始在九球会担任荷官,先是在808包厢,至同年5月21日晚被叫到909包厢做荷官,其职责是为赌博人员提供发牌、洗牌服务,向赌博人员收取包厢费。除领取每月固定工资外,其还参与包厢小费的分配,自2015年3月10日在九球会工作以来共领取工资8000元、小费8000元。九球会原店长彭建翔离职后由鞠某接手管理担任店长,李某甲是收银人员,并负责808包厢费的收取、筹码的兑换、小费收取和全部小费的集中,翟某甲主管909包厢的筹码兑换和包厢费、小费的收取。(33)被告人童某的供述,证实:其于2015年3月1日进入九球会上班,同月10号开始担任包厢荷官,在909包厢内提供发牌、洗牌、兑换筹码等服务,共分得包厢小费5500元,工资共计10500元。其他荷官林某等也分得了小费,包厢费是按50元和30元每人每小时两个标准收取的,808、909包厢兑换筹码的比例分别是1:1和1:10,单次兑换筹码均有最高限额。(34)被告人林某的供述,证实:其于2015年5月21日晚在九球会909包厢里参与德州扑克的赌博活动,其还于2015年3月开始在九球会担任德州扑克赌博包厢内的荷官,基本工资为2500元每月,参与酒吧小费分配,共分得小费5500元。与其共同担任荷官的还有孟某、童某等人,荷官将收取的小费统一交给李某甲,再由鞠某统一分发。(35)被告人翟某乙的供述,证实:其在九球会内租用场地开了纹身店,有时会去玩德州扑克。2015年3月期间因人员短缺,其应王某甲请求帮助管理909包厢,负责看管筹码、解释游戏规则、收取费用,王某甲让鞠某每天付其100元报酬,大约管理两个星期左右。翟某甲上岗后,王涤安排每次退还翟某乙100元作为包厢费的补贴,希望翟某乙继续帮助充人气,翟某乙除了自己参与赌博充人气外,还会通过微信群招呼人来打牌。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关于彭某及其辩护人对款项4000元性质的异议,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供述支付款项是因为彭建翔认识的人多,可以帮忙招呼客人,被告人鞠某、李某甲均供述彭某离职后仍参与赌博活动,客人与彭某比较熟悉,很多是由彭某叫来,证人张某、金某等人的证言证实赌客与彭某较为熟悉,彭某曾多次在场参与德州扑克的赌博,被告人彭某亦供述自己虽不参与管理,但会去玩帮助聚集人气,并对荷官进行培训,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被告人彭某离职后仍对赌场经营起到帮助作用,其领取的每月4000元补贴与帮助行为直接相关,其及辩护人对款项性质的异议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关于李某甲及其辩护人对管理行为提出的异议,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鞠某、翟某甲、孟某等均供述李某甲是收银人员,并与鞠某共同负责808包厢的管理,且荷官收取小费后会统一交给李某甲,被告人李某甲在先前供述中也称其与鞠某一起负责808包厢的管理,并负责对德州扑克收入以酒水饮料形式做平账目,可见,李某甲在担任收银业务外,已经参与到赌场的管理中,故其及辩护人的相应意见不能成立,但考虑到其参与程度有别,可结合其所起作用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关于翟某乙的辩护人对管理包厢及犯罪形态所提异议,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翟某乙曾对赌场包厢进行半个月左右的管理,既有被告人鞠某、李某甲、翟某甲等人的供述予以支持,亦与被告人翟某乙本人的供述相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人翟某乙参与赌场经营的行为已经实施终了,其辩护人关于犯罪中止的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营利为目的,伙同被告人鞠某、彭某、李某甲、翟某甲、孟某、童某、林某、翟某乙等人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鞠某、彭建翔、李某甲、翟某甲、孟某、童某、林某、翟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应意见予以支持。被告人鞠某、李某甲系在公安机关掌握其犯罪事实后被传唤到案,不具有投案的主动性,不构成自首,辩护人的相应意见不予采信。被告人鞠某、彭某、李某甲、翟某甲、孟某、童某、林某、翟某乙到案后基本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认定有坦白情节,依法从轻处罚。综合考量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社会危害性、认罪悔罪态度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一、被告人王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3日起至2016年4月22日止)

二、被告人鞠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6日起至2016年2月25日止)

三、被告人彭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日起至2016年3月1日止)

四、被告人李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6日起至2016年1月25日止)

五、被告人翟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孟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七、被告人童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八、被告人林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九、被告人翟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十、扣押在案的赌博用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丁莹

人民陪审员盛黎斯

人民陪审员郑芳亚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陈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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