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李某结婚,婚后两人经常吵架。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借下120000元债务。离婚后,债权人将夫妻双方告上法庭要求还款。
首先,需要判断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担的债务,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原则上应当共同偿还,离婚时双方可以协议约定,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
其次,这笔共同债务在离婚时有没有处理?如果在离婚协议或离婚法院生效文书上有债务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的话,可以按照离婚时约定的处理方式来处理。如果男女双方协议不成的话,可以由法院判决。具体还需要看你们的情况才能作出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