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西民初字第1054号
民事相关>>合同纠纷 | (2015)杭西民初字第1054号 |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一审 |
2015-04-23 | 吕后旺 |
吕后旺 |
原告:俞某。
原告:沈某。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涛(特别授权代理),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顾某。
被告:杭州某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俞某、沈某诉被告顾某、杭州某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俞某、沈某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俞某、沈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俞某、沈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俞某、沈某负担。
审判员吕后旺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王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