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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刑事律师张涛:开设赌场抽头渔利,开设赌场获刑!

时间:2022-12-05 17:20:00 浏览次数:

李某、周某合伙在一处厂房开设赌场,供他人以“四副头”“扑克原子”“麻将买马”“三轮车”等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取头薪共计40000元。被告人李某、周某各获利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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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向××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退出违法所得20000元;被告人周某在被告人李某规劝下向××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退出违法所得15000元,之后又退出违法所得5000元。被告人周某、李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应该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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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场形态不同和开设赌场罪的立案标准,可分为三种,场地型开设赌场、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网上开设赌场。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四十四条,开设赌场的,应予立案追诉。
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规定的“开设赌场”。
司法实务中,如有证据证实或查明,行为人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赌客投注的,可以认定系开设赌场行为,并不需要其以发展的参赌人数、投注次数及赌资大小等为数额或情节的立案标准。
换言之,参赌人数、投注次数及赌资大小,并不影响开设赌场行为的定性。
此外,开设赌场行为一般具备长期性,社会危害更大,法律对此并无数额要求。

综上,开设赌场罪是指客观上具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一旦赌场开始正式营业,并有人实际使用,就成立本罪既遂,与开设者是否实际获得利润无关。娱乐方式千千万,赌博这条你别沾,轻则行政拘留,重则众叛亲离、受牢狱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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