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被告人李某开始通过电话和微信要挟被害人周某支付钱款,否则将向周某家人及他人散播曾经拍摄的不雅视频和照片。被害人周某在家中被迫通过网银向被告人李某转账支付人民币8000元。因被告人李某多次威胁,被害人周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双方约定好由周某转账支付人民币10万元换取李某当面删除相关不雅视频和照片并完成约定“交易”。被告人李某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强行索取的行为。从该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上分析: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犯罪故意,其侵犯的客体不仅包括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包括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为了保护自己更大的利益而被迫交出自己数额较大的财产。
在本案中,李某为了从周某处获取财物,多次以向周某家人及他人散播曾经拍摄的不雅视频和照片为由威胁周某,其行为足以使周某产生恐惧心理,才向周某支付财物。因此,周某的行为完全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