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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刑事律师张涛:买路虎拒付民工工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怎么判?

时间:2019-10-29 15:36:12 浏览次数:

【案情】

李某某,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刑事拘留。李某某受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委托承包某公司异地扩能技改项目工程,并负责该项目的建设施工。在该项目建设过程中,李某某拖欠为其具体施工的油漆班组、土建班组、平地场班组以及污水管道组130余名民工工资约30万元。李某某以116万余元的价格购买“路虎”汽车一辆。公司为李某某拨付了289万工程款,李某某将该款用于支付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项目部工资及零星民工工资,未支付上诉拖欠的民工工资。现已被刑事拘留。

【张涛律师评析】

 (1)犯罪主体:一般主体,,即企业和自然人。

(2)主观要件: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即主观上明知自己的”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这种不作为行为会产生劳动者不能及时实际得到劳动报酬的社会危害后果,却希望或放任这种后果发生。

应认定为故意的几种情况:

1、明确表示拒不作为的

即明确拒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应当然地认定为故意。包括无正当理由拖欠,不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2、虽表示应支付,但主动实施作为,为不支付找借口的,应认定故意。

如无正当理由转移财产,造成无支付能力假像的;

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指使发放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工作人员逃匿,造成无法支付假像的;

非法克扣工资或罚款的。

(3)犯罪客观方面:在犯罪客观要件方面,应既有危害行为又有危害结果,且两者间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

1、实施了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行为。

2、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即企业的银行存款足够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而不作为,导致劳动者没有按合同或法定应获得劳动报酬的时限。如实行月工资制的,超过20天仍不发放工资的,即构成“不支付”。

(二)、数额较大。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构成的绝对值范围。应比照职务侵占罪的入刑标准,即逃避或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构成“数额较大”,应予追诉。

(三)、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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