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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律师张涛:以投资农场为名非法集资诈骗老人,会判重刑吗?

时间:2019-10-22 23:15:24 浏览次数:

【案情】

被告人刘某与他人预谋,注册成立一家农业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由他人实际操作。在没有经过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刘某等人以其在某农业公司需要资金周转为名,虚构刘某系优秀企业家,并在某经营农场、油茶合作社、农家乐山庄、蓝莓基地、苗木培植等多家公司企业身份,招募业务员通过发放宣传单、电话推介等形式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为了取得被害人的信任,并许诺支付2%的月利息和根据借款金额档次给予不同金额的红包等引诱被害人签订三个月或者六个月的短期借款合同,并由被害人通过现金、刷POS机等方式交付借款。被害人大多数为老年人,年龄最大的为94岁。被骗的金额,最多的达25万元。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

【张涛律师评析】

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说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指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将非法聚集的资金据为己有的目的。这里的“非法占有”是广义的,通常是指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的所有权转归为自己所有,或任意挥霍,或占有资金后携款潜逃等等。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要避免单纯根据损失结果客观归罪,也不能仅凭被告人自己的供述,而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根据司法实践,对于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

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

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

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

但是,在处理具体案件的时候,对于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简单地以财产不能归还就按集资诈骗罪处罚。“非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未经批准,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的行为。既指未经批准向社会募集资金,也指虽经批准但已经被撤销,仍然继续向社会募集资金。 

本条所规定的“以诈骗的方法”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谎言、捏造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等欺骗的方法,骗取他人资金的行为。不论其采取什么欺骗手段,实质都是为了隐瞒事实真相,诱使公众信以为真,错误地相信了非法集资者的谎言,以达到其进行非法集资进而非法占有的目的。 

综上所述,认定非法集资的行为是否构成本条规定的犯罪,应当从行为人的主观目的、行为方式、后果等方面的具体情节研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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