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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律师张涛:多次盗窃电动车电瓶,有机会争取缓刑吗?

时间:2019-10-22 23:14:00 浏览次数:

【案情】

发生一起盗窃电动车电瓶案。民警立即展开调查,经过大量走访摸排、视频侦查,初步确定王某山存在重大作案嫌疑,并且前期盗窃电瓶案也极有可能系其所为。办案民警迅速将王某山抓获归案。但是到案后,王某山只交代了一起盗窃案件,拒不交代其他犯罪事实。经办案民警深度研判,细致梳理,在铁的证据面前,嫌疑人如实供述了在惠民县先后盗窃34起电动车电瓶的犯罪事实。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张涛律师评析】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对象条件:缓刑只适用于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

(1)所谓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是就宣告刑而言,而不是指法定刑。

(2)对被判处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的,不能适用缓刑。

(3)如果一人犯数罪,实行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的刑罚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也可以适用缓刑。

(4)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符合缓刑条件的,应当宣告缓刑

2、实质条件: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3、限制条件:必须不是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换言之,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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