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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律师张涛:离职后入侵公司电脑,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会判刑吗

时间:2019-10-22 23:08:43 浏览次数:

【案情】

甲驾校工作人员在上传学员信息档案时发现,学员耿某的信息多次上传后均显示提交不成功,于是与耿某本人联系,但耿某说自己并未在甲驾校报名,而是在乙驾校报名。乙驾校的学员竟然出现在甲驾校的信息平台中,这让工作人员有些摸不着头脑。无奈之下,甲驾校向公安机关报了案。

【张涛律师评析】

《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的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或者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的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特征。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管理秩序,本罪的犯罪对象是计算机软件、信息数据和应用程序,即通过技术手段,非暴力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从而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

(二)客观特征。本罪包括三种表现形式:

(1)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

(2)违法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行为。

(3)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的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

(三)主体特征。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四)主观特征。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仍然实施破坏系统功能、程序以及编写、传播病毒的行为,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后果的发生。过失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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