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查获正在某保健品店销售“黄金伟哥”、“蚁力神”等产品的男子许某,当场扣押涉案保健品、药品20余个品种200余盒。经鉴定,该批保健食品中均含有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化学物质“西地那非”,属于有毒、有害食品。经初步核查,该团伙销售网络非常大,涉及多省市,警方迅速成立专案组,决定长线经营、深挖彻查。根据安排部署,专案组兵分多路,辗转多地调查取证。终于掌握了犯罪嫌疑人丁某、许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查获大量涉嫌有毒、有害的保健品;民警抓获销售下线朱某、黄某。目前,犯罪嫌疑人许某、丁某被依法逮捕,犯罪嫌疑人朱某、黄某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仍在进一步侦办中。
【张涛律师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一)造成轻伤以上伤害的;
(二)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
(三)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
(四)造成10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五) 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生产、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二) 生产、销售金额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有毒、有害食品的数量较大或者生产、销售持续时间较长的;
(三)生产、销售金额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属于婴儿食品的;
(四) 生产、销售金额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1年内曾因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五)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毒害性强或者含量高的;
(六)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生产、销售金额50万元以上,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