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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律师张涛:恶势力团伙殴打辱骂等手段扰乱社会秩序,会如何处罚?

时间:2019-10-22 23:05:52 浏览次数:

【案情】

以犯罪嫌疑人刘某为首,以朱某某、康某某、哈斯某某、徐某、杨某某为其他成员的犯罪组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敲诈勒索、非法拘禁、暴力威胁、殴打辱骂、拦截追逐等手段,在 “黑车市场”行业内,两年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涉嫌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其行为严重扰乱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在一定范围内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现已被刑事拘留。

【张涛律师评析】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刑法第238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犯非法拘禁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从重处罚。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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